《佛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特困人员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佛山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时俱进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民政部门的重要政治任务。
一、起草背景
民政部2021年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省民政厅2024年印发的《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等。365体育网投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制定印发了《佛山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施办法》(佛民保〔2018〕17号)《佛山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佛民保〔2019〕21号),原文件中部分相关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
此外,365体育网投各级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孤儿,一直靠政府供养,与特困人员本质一样;救助管理机构未查明身份信息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落户安置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要纳入特困供养。为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进一步打通政府供养人员的身份转换通道,更好地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责,市民政局整合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和照料护理工作,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8章54条,主要包括7方面内容。
(一)明确工作职责。《实施细则》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具体包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原则和区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及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认定条件。《实施细则》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的3个条件,对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了特困人员财产核对标准。具体包括将“无劳动能力”范围扩大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将70周岁以上且收入和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规定的老年人列入“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将“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表述优化为“支出型困难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同时,规定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其他财产标准与低保制度保持一致。
(三)明确申请办理及受理审批程序。《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困难群众申请特困供养的流程:社会面困难群众申请特困供养的,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及他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一直在机构内集中供养的孤儿、未查明身份信息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落户安置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区级公办福利机构、市、区级救助管理机构分别向机构所在地或安置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资料,提出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流程进行办理。
(四)明确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实施细则》明确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程序、标准、频率以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处置程序。此外,还规定了终止特困救助供养的情形和程序,并提出了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五)明确救助供养主要内容。《实施细则》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基本照料、资助参加养老保险、提供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权益。
(六)明确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救助供养包括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特困人员可根据意愿自主选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制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明确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照料护理费的发放方式、发放期限,同时细化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照料护理费使用类目和范围。此外,明确了特困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完善了住院照料护理申请的程序,提出照料服务人在特困人员住院期间未按协议履行照料护理工作的,可以停发或减发照料护理费。
(七)明确特困人员不配合入户调查的情形处置方式和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的情形。《实施细则》明确了特困人员本人、监护人或亲属需在经办人员入户调查时留守配合,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无人留守配合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可以暂停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及照料护理费。此外,明确了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但由于申请人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信息核对系统数据局限等原因,导致错保现象的,经办人员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
三、政策文件依据
1.《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295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3.《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24〕1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粤民函〔2021〕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