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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FSBG2025015号

文号佛水〔2025〕5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佛山市水务局

文件状态

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佛山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5-03-14 16:17:37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水〔2025〕5号

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局相关科室,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水务局反映。

  佛山市水务局

  2025年3月14日


佛山市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建设活动的履约评价和监督管理,促进参建单位依法、诚信履行投标承诺和工程建设合同,实现施工现场和招标投标市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规范标后履约评价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水务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且依法必须招标和市场化代建服务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评价;其他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和市政供排水工程。其中,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河道清淤、河道整治、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再生水利用、围垦等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市政供排水工程包括市政供水、二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履约评价是指由建设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行为所作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机械制造、材料设备供货、信息化系统建设、提供市场化代建服务等参与水务工程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以联合体名义承接各类建设任务的,联合体各成员方按联合体分工约定,各自独立接受履约评价。

  第三条 履约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在水务行业组织应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组织水务行业标后履约监督检查,对全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通报履约评价情况,并将履约评价结果纳入水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水务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履约评价。


第二章评价主体与责任

  第五条 履约评价包括合同履约评价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

  合同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依据客观事实和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对参建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评价。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为参建单位在365体育网投水务行业领域所有工程项目的综合履约情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及所附的履约评价细则,对提供市场化代建服务、施工、监理、设计4类参建单位开展合同履约评价;逐步开展对勘察、咨询等其他参建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合同履约评价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合同履约评价,包括采集评价信息、组织履约评价、报送评价结果、异议处理等,并确保履约评价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负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履约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合同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集中建设主体或市场化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与其签订合同的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的项目,由集中建设主体负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实行市场化代建的项目,由市场化代建单位负责与其签订合同的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评价工作,评价情况报委托单位审核。

  第七条 参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合同履约评价由建设单位根据依法依规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管理制度、参建单位的投标文件、双方订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要求,可从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度控制、配合与协调等方面对参建单位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确定评价年度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

  水利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分两个阶段开展:从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完工验收之日止,每年度评价一次;在合同完工验收后至竣工验收之日止,仅在竣工验收年度开展一次评价。

  市政供排水工程合同履约评价从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每年度评价一次。

  设计类合同履约评价分别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服务阶段3个阶段开展。其中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履约评价从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完成合同该阶段内容之日止,每个阶段仅开展一次评价;对于施工服务阶段按照工程类别对应本条第二款水利工程、第三款市政供排水工程的评价周期要求开展履约评价。当设计类合同的同一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出现2个或3个阶段评价分值时,该年度合同履约评价分值为各个阶段分值的算术平均值。

  合同履约评价按单份合同进行评价。单份合同只有一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的,则通过一次评价分值确定合同履约评价分值及等级;单份合同存在多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的,按该多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合同履约评价分值及等级。

  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起止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因12月1日后签订,或者1月31日前竣工验收、完结或停工等原因,年度实际施工(或执行)少于1个月的,不参加履约评价。

  第九条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每年度评价一次,根据参建单位在365体育网投同一类型全部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确定参建单位在该类型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参建单位只有单份合同,按单份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确定参建单位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同一参建单位存在多份同类合同,按多个同类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该参建单位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

  第十条 合同履约评价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的得分上限为110分,下限为0分。等级分为“优秀”(得分≥85分)、“良好”(75分≤得分<85分)、“合格”(60分≤得分<75分)、“不合格”(得分<60分)四个等级。

  评价分值最多保留2位小数。多个年度、多份合同取算术平均值时,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未在365体育网投承接过建设项目或者无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的参建单位,其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为60分,等级为“合格”。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年度的合同履约评价不得评为“优秀”、“良好”,具体分数由建设单位评定: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12个月以上的;

  (三)水利工程存在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复同意擅自实施的;市政供排水工程存在重大变更未经建设单位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

  (四)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件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建单位被有关部门或单位认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年度内该合同履约评价得分为0分,该合同履约评价及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等级均为“不合格”: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社会公共事件的,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二)经生效的司法裁判证明本方人员存在行贿、受贿犯罪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的;

  (五)施工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六)监理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联合体成员中标后不履行联合体协议的分工约定,被发现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工程服务类参建单位因自身工作不到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十)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价过程与认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开展合同履约评价活动前,应当告知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的依据,以及其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

  建设单位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应经集体决策后方可确定,履约评价过程资料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作为本单位档案资料留存并报项目所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每年1月起开展评价工作,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评价初评结果在云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告知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对其合同履约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履约评价初评结果公示期内通过云平台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

  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对建设单位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平台向项目所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项目所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过云平台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于每年5月在云平台统一公布。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每年5月在云平台统一发布,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产生新的履约评价结果之前有效,为期1年。下一年度参建单位无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其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其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为60分,等级为“合格”。


第五章 评价应用与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时可通过云平台查阅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情况,对履约评价优秀和良好的投标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投标人近2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佛山市本招标项目行业领域履约评价‘不合格’”情形为否决投标情形。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定期检查以及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标后履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履约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报送履约评价信息或者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应对责任单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6日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在建的水务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履约评价管理工作。


  附件1.佛山市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市场化代建)履约评价细则.docx

  附件2.佛山市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施工)履约评价细则.docx

  附件3.佛山市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监理)履约评价细则.wps

  附件4.佛山市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设计)履约评价细则.wp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